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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鼓励生态环境公众监督

时间:2021-05-20 01:19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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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山东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原《烟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拓展了有奖举报途径,提高了有奖举报奖励金额,增加了精神奖励、悬赏等内容,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根据规定,举报人一年内最高可获得50万元奖励。

《暂行规定》共分22条,对烟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途径、方式、受理范围、奖励金额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举报人可通过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通过“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烟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热线等进行举报。

《暂行规定》中提出,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给予举报人九个不同档次的奖励。在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对举报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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