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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应保持常态化

时间:2020-10-19 00:16 作者: 点击:

全国31个省,对解决区域流域和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也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另一方面,完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方法程序,确保督察办等相关部门同志有足够的时间
       借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经验和模式,全国31个省(区、市)陆续开展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实现了对辖区内所有市(州)的全覆盖,对解决区域流域和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各地生态环境质量,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一些省(区、市)的督察实践结果看,也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对市(州)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尚未走向常态化,对市(区、县)党委、政府的监督缺乏连续性,一届任期内仅在集中督察和后续不定期的整改督察时呈现时间上的点状分布,难以对地方形成持续、长期、有力的环保督察压力和威慑,容易给基层形成“一阵风”或“运动式”督察的不良观感,也会让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效果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作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主要参与者——生态环境厅(局)督察办,由于缺乏有计划、常态化的日常督察和全面准备,每年都可能因为省(区、市)党委临时决定或调整督察对象而准备不足、仓促上阵,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生态环境厅(局)督察办的正常工作和有序准备,也会导致督察人员在前期掌握的情况不充分、准备的效果不理想,不利于省委督察组在进驻督察期间做到有的放矢、精准督察、举重若轻。        因此,各生态环境厅(局)督察办应在系统总结第一轮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基础上,完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尽快让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走向常态化。在辖区内所有市(区、县)一届党委、政府任期内,除制定一轮集中督察和回头看的计划外,还应制定年度日常督察计划,明确每年督察的市(州)名单、督察目标、督察重点、方法程序、督察要求、时间安排、工作保障等。确保督察办等相关部门同志有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日常督察工作,能够全面、深入、精准地掌握重点市(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原因、党委政府的履职情况等。形成每市(州)一册的日常督察工作台账,并根据日常督察和定期督察情况随时进行滚动更新,努力做到督察准备工作“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为每年省(区、市)党委对市(州)开展的集中督察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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