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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宣判

时间:2020-01-03 01:47 作者: 点击:

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一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刘某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执法监督处副处长朱晓晨介绍,按照山东省,李沧分局委托山东省高级人

                  图为倾倒现场。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供图

                  图为庭审现场。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供图

◆王诺 夏睿宏 殷鹏

9月27日,青岛市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专家咨询评估费用等。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后,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一案。

为牟取个人私利,先后8次倾倒含油废水160吨

2018年7月4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以下简称“李沧分局”)接市民举报,李沧区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北墙外排水沟发现石油类物质。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沟渠内有油水混合物。根据取样检测结果,水体中石油类浓度为108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Ⅴ类排放标准限值(1.0mg/L)。

经溯源调查,证实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人为城阳区夏庄某村村民刘某。自2018年5月至7月,刘某通过该排水沟倾倒含油废水,含油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HW09类危险废物。刘某为牟取个人私利,先后8次倾倒含油废水160吨,导致水体中石油类浓度超标108倍,是该处水体正常状态下石油类浓度的193倍。含油废水未经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全部流入娄山河,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2018年9月26日,李沧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刘某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

磋商未达成一致,政府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18年9月25日,《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自方案印发以来,青岛市已开展了3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前两起经磋商程序就赔偿事宜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一致,并已顺利完成了环境修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执法监督处副处长朱晓晨介绍,李沧区的案件因前期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沧区人民政府提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也是青岛市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按照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2018年11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统一指定各区(市)政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李沧分局委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聘任的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针对刘某向水体排放油类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及修复费用进行评估。

2019年4月17日,李沧区人民政府委托李沧分局与刘某就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9月1日,李沧区人民政府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刘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专家咨询评估费用以及本案诉讼费。9月18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判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9月27日,青岛市中级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青岛市检察院、生态环境局,李沧区政府、李沧分局、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相关人员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50多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为牟取个人私利,将收集到的含油废水倾倒至青岛某海水淡化公司北墙外排水沟内,最终流入娄山河,含油废水倾倒次数多、排放量大、石油类浓度超标108倍,其危害生态环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被告刘某主张应追究其他参与人责任的辩解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故刘某不得以尚有其他连带责任人为由拒绝原告赔偿请求,在其赔偿后可向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连带责任的其他责任人另行追偿。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交纳专家咨询评估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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