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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再生资源回收须持证“上岗”

时间:2018-01-03 02:23 作者: 点击:

凡是在省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凡是在省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该办公室将全面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
[提要]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须持证“上岗”:今后,凡是在省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市工商局统一发放的《营业执照》,无证经营者将被取缔。日前,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正式成立,该办 今后,凡是在省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市工商局统一发放的《营业执照》,无证经营者将被取缔。日前,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正式成立,该办公室将全面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据了解,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的通告》要求,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单位或个人,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凡是在市区经营的,由市工商局统一发放《营业执照》,负责对再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不能随意在市区二环内设置收购站点,要由承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任务的物资回收总公司建立绿色社区回收站(点)实行统一管理。凡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从业人员,需要接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或授权机构的培训,合格后发放《职业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市区的要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县(市)、矿区要向所在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备案,目前还没有成立办公室的,向所在地县(市)、矿区供销社备案。经营废旧金属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还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发生变更时,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据悉,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如果没有按要求备案或没有按照规定在规划、指定的场所进行分拣处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予以取缔,并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移动端链接:m.1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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