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RSS地图
当前位置:主页 > 环保材料 >

A/O膜生物反应器脱氮特性研究

时间:2017-02-18 01:09 作者: 点击:

本课题利用A/O膜生物反应器对市政废水进行处理并重点针对工艺参数对脱氮效果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考察了系统对氨氮和总氮的去除情况,1提高到40,继续提高气水比,要综合考虑总氮和氨氮
本课题利用A/O膜生物反应器对市政废水进行处理,考察了反应器的处理效果和运行状况,并重点针对工艺参数对脱氮效果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为膜生物反应器在脱氮方面的应用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实验结果表明:A/O膜生物反应器系统对浊度的去除能力强,出水浊度能稳定在1NTU左右。A/O膜生物反应器对CODcr的平均去除率为85.33%,出水基本稳定在38.9mg/L以下,耐冲击负荷能力很强。膜生物反应器对氨氮的去除比较理想,出水氨氮浓度基本能保持在1mg/L以下,膜本身对氨氮的去除贡献不大,但通过膜截留作用能将大量硝化菌富集在反应器中,对氨氮的去除起到强化作用。系统对总氮的去除非常不稳定。在气水比分别为30:1、40:1和50:1时,考察了系统对氨氮和总氮的去除情况,结果表明,气水比由30:1提高到40:1时,有利于氨氮的去除,继续提高气水比,氨氮的去除率没有显著的增加。系统对总氮的平均去除率随着气水比的增加,呈现出下降的趋势。所以在实际运行中,要综合考虑总氮和氨氮的去除情况,选取合适的气水比。在气水比为40:1时,分析回流比对氨氮和总氮的去除影响表明:在回流比分别为230%、200%和100%时,回流比对氨氮的去除影响较小,平均去除率分别为99.6%、99.2%和98.3%,在回流比为230%时,系统对氨氮的去除最稳定。但随着回流比的减小,膜生物反应器对总氮的平均去除率先增加后减小,因此综合考虑,200%的回流比更适合于实际运行。在运行初期,随着污泥浓度增加,氨氮和总氮的去除均有所增加,污泥浓度达到4500mg/L以后,氨氮去除稳定性增强,去除率不再随污泥浓度变化。污泥浓度在6000mg/L左右变化时,总氮的去除效果达到相对较好的效果,更高的污泥浓度不能保证更高的总氮去除率,且会因为污泥老化,降低总氮的去除效率和稳定性。实验测定了反应器的好氧段活性污泥的比硝化速率,与纯培养的硝化细菌相比,系统的比硝化速率要小一个数量级。向缺氧段混合液投加有机碳源后,反硝化速率加快,反硝化进行的更彻底,认为可以通过投加碳源改善系统的脱氮效率。
A/O膜生物反应器 脱氮 气水比 回流比 污泥浓度
摘要3-4
ABSTRACT4-8
第一章 绪论8-24
1.1 水体中的氮及其危害性8-11
1.1.1 水体中氮的存在形态及来源8-10
1.1.2 氮素污染的危害10-11
1.2 生物脱氮工艺11-19
1.2.1 生物脱氮原理11-13
1.2.2 传统生物脱氮工艺13-16
1.2.3 新型生物脱氮工艺16-19
1.3 膜生物反应器简介19-22
1.3.1 膜生物反应器的分类19
1.3.2 膜生物反应器的特点19-20
1.3.3 膜生物反应器的发展研究与应用20-22
1.3.4 A/O 膜生物反应器脱氮工艺22
1.4 研究目的和内容22-24
1.4.1 研究背景和意义22-23
1.4.2 研究目的和内容23-24
第二章 实验装置及分析方法24-29
2.1 实验装置24-27
2.1.1 实验装置与流程24-25
2.1.2 主要设备25-27
2.2 实验用水27
2.3 运行参数27-28
2.4 分析项目和监测方法28-29
2.4.1 分析项目28
2.4.2 实验监测方法28-29
第三章 A/O 膜生物反应器系统启动及运行结果29-43
3.1 反应器的启动驯化29
3.2 反应器的运行情况29-33
3.2.1 反应器污泥特性变化情况29-31
3.2.2 反应器内溶解氧(DO)的变化情况31-32
3.2.3 pH 的变化情况32-33
3.2.4 反应器内的水温变化情况33
3.3 反应器对污染物的去除特性33-41
3.3.1 对浊度的去除33-34
3.3.2 对有机物的去除34-38
3.3.3 对氨氮的去除38-40
3.3.4 对总氮的去除40-41
3.4 本章小结41-43
第四章 A/O 膜生物反应器脱氮特性及影响因素研究43-59
4.1 对氨氮去除的分析43-48
4.1.1 对氨氮的去除机理分析43
4.1.2 溶解氧(DO)对氨氮去除的影响43-44
4.1.3 气水比对氨氮去除的影响44-46
4.1.4 回流比(R)对氨氮去除的影响46-47

环保小常识 | 环保新闻 | 绿色环保 | 生态环保 | 节能环保 | 免责声明

Copyright by 2014-2017人人环保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QQ1248681749
鲁ICP备110315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