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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CDM碳市场价格徘徊不定

时间:2017-05-12 00:24 作者: 点击:

在一些风电占主营业务的企业,碳市场是一个完全由政策驱动的市场,使得可再生能源与低碳能源,弥合目前可再生能源与传统化石能源,的一部分,并且作为与金融市场类似的碳市场,基本是
[提要] CDM、碳市场动态与辨析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作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在方法学、项目案例实践积累的基础上开始迅   CDM、碳市场动态与辨析 - 60537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作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在方法学、项目案例实践积累的基础上开始迅速发展。过去几年,受益于CDM的支持,我国的风电企业在标杆电价支持的基础上,进一步能够取得相当于每千瓦时0.1元左右的出售碳减排量的收益。   CDM收益显著地改善了风电企业的赢利状况。在一些风电占主营业务的企业,CDM相关的利润占到总利润的1/3甚至更多。   CDM市场价格低处徘徊   总体上,我国已成为CDM碳抵消(offset)市场的最大卖方。而出售的价格更多地取决于欧盟碳交易市场的供求形势。与能源市场不同的是,碳市场是一个完全由政策驱动的市场。政策利好碳信用的需求,CDM价格就会上涨,反之,CDM价格就会下跌。今年上半年,由于经济的放缓使得最初欧盟碳市场发放的额度显得偏大,以及未来预期的CDM合格性政策方面的种种限制,CDMoffset市场供大于求,CDM价格跌到了3~5欧元的历史最低区间。   这一大幅的下跌对国内的风电企业将产生潜在的巨大影响,已有部分中介与买家受制于欧盟碳市场的低价,已经开始违约、裁员甚至是破产。   未来的价格走势取决于政策的变化,以及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目前作为CERs最大买家——欧盟地区政府债务危机的形势变化。但是从交易量来讲,目前已经是地量,进一步下降的可能较小。   目前,大部分分析师认为,2012年碳排放价格将有所上升。但是,上涨的幅度将非常有限,处于低位徘徊的态势。   用政策举措提振碳价格   碳市场的设计初衷在于通过市场价格信号的作用,改变人们的投资与消费行为,使得可再生能源与低碳能源,以及提高能源效率成为人们的最优选择。目前的碳价格水平显然不能为可再生能源与低碳能源提供市场竞争力,弥合目前可再生能源与传统化石能源(特别是煤炭)之间的成本差异。最近一段时期,碳价格的萎靡不振也引起了欧盟内部的广泛争论与关注。如何改变过低的碳价格水平也是欧盟政策议程中的内容之一。   这些旨在加强ETS的潜在措施包括:将2020年减排目标从20%提高到30%。目前,已有包括德国、英国、丹麦、葡萄牙等国明确表态支持这一目标的扩大。   取消部分配额。2011年11月,欧盟议会环境委员会通过提议14亿吨配额被取消,作为非常谨慎的干预市场措施,以提振碳价格。此后,由于波兰等国的反对,此提议的内容被软化,用词更加审慎,称为“在第三阶段之前,欧盟委员会应该采用必要的措施,包括放弃部分配额”,而将具体数量做了删除。此提议作为《能源效率法案》的一部分,在今年上半年与欧盟议会、各成员国进行审慎的讨论,以最终确定。

  拍卖最低限价。在ETS第三阶段,超过一半的配额将通过拍卖发放。如果给这一拍卖确定一个底价,这将减少当前的配额供给,减少碳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风险,为碳价格提供一个价格下限。但是总体看,限制价格不是市场经济思维主导意识下欧盟国家的选择。   国内碳市场远水解不了近渴   特定地区和特定行业的减排试点,是中国碳市场的真正起步,未来将形成强制性碳交易为主、自愿减排为辅的有效机制。与碳交易相关的一系列能力建设将全面铺开并加强,特别是关于碳盘查、碳资产管理等方面。   从国内碳交易试点的进展看,主要的高耗能企业与火力发电企业将成为碳信用额的潜在需求方。这方面的需求大小,将由目标程度决定。但是,从国内碳市场构建的过程来看,除去一些操作性问题(MRV等)与基础设施(交易平台,注册系统等)问题,一些关键的理论性问题也没有解决,比如如何协调碳市场与目前“成本驱动型”的电价模式等。   国内碳市场要发挥作用,仍需要假以时日。   相对于约束性的市场交易,自愿性交易市场有望在短期内更快发展,其受基础能力、核算、平台建设、企业激励相容机制建立等前提条件的约束较小。   无需与无法争夺所谓“定价权”   定价权问题是目前中国很多行业讨论的热点。就碳市场而言,只有在全球碳排放市场形成有效连接,成为充分开放、流动性巨大的市场之后,才有“定价权”问题。并且作为与金融市场类似的碳市场,“定价权”基本是属于市场的,任何参与者都与其交易量相称的市场力去影响价格,任何参与主体都没有条件决定或者控制价格。从这个角度,我们需要长期努力的是吸引更多碳信用的买方、卖方与掮客参与交易,做大市场。而这一目标,显然与短期内,我们要争取更多的排放空间,力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是不一致的;与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但是要限制任何投机的初衷相矛盾。很难想象,如果国内缺乏相应的减排需求,需要并且能够建设一个足够大的减排量交易市场,具有世界性的影响力;同样,如果没有投机需求,市场的交易量与流动性也很难有量级的提升。   总之,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碳市场的目的在于低成本地实现国内减排,主要服务于国内事务,与所谓的碳市场“定价权”无甚关联。在一个完全由政策驱动的市场中,“定价权”无法争取,也无需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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