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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造建筑节能执行政策法规一览

时间:2018-07-24 00:01 作者: 点击:

设计,采用节能型的技术,材料和产品,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我国就针对建筑节能开展了相应的工作,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规定了各级
  建筑节能具体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针对建筑节能开展了相应的工作,首先是针对北方寒冷地区的采暖建筑制定了相应的用能标准。随后,相关工作逐渐展开,形成了一系列的法规与标准。
  1986年8月1日,《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26-86);
  1993年3月17日,《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1996年12月7日,《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修订版 (JGJ26-95);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
  2000年2月18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1年7月5日,《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2004年10月12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2005年4月4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2005年4月15日,《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179号);
  2005年12月5日,《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2005年11月10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43号);
  2006年3月7日,原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这是我国第一部从住宅和公共建筑全寿命周期出发,多目标、多层次,对绿色建筑进行综合性评价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行了修订,明确部署了我国建筑节能立法的框架蓝图,使建筑节能工作翻开了新的篇章。
  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其中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012年1月9日,住建部发布了《“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2012年3月6日,住建部下发《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2012年5月9日,住建部下发《“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2012年3月19日,住建部公布《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指南》,要求从外墙屋面、采暖系统、供热管网、综合节能等四方面进行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按照全国35亿平方米的改造面积计算,这一市场的规模将达到万亿元。
  从地方层面来看,从2011年年底到2012年一季度,全国共有20余个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建筑节能相关政策和地方性规范,对建筑节能提出具体要求。
  据了解,如果对目前城市中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实行节能改造,每年即可节约3500万吨左右的标煤,且如果仅对既有建筑中近20亿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面的节能改造,即可带动形成近4000亿元的建筑节能产业链。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建筑能耗占我国能源消费总量28%以上。在既有的400亿平方米建筑中,99%均属于高耗能建筑,单位面积采暖所耗能源相当于纬度相近的发达国家的2-3倍。按照国际经验和我国目前建筑用能水平发展预测,到2020年,我国建筑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比例将达到35%左右,超越工业用能,成为用能的第一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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