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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回复: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确定

时间:2020-06-14 02:39 作者: 点击:

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确定问题内容,向贵厅提出咨询,4.1-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规定的是否是直接排入水域的污水应当执行该标准,V类水域的污水的执行标准,但没有直接排入水体的污
北极星水处理网讯: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就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确定

问题内容:

尊敬的省生态环境厅同志,您好,关于污水排放执行标准的认定,向贵厅提出咨询,望答复,谢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4.1-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规定的是否是直接排入水域的污水应当执行该标准,即水域是否包括水体周围的陆地,若是,该陆地范围怎么确定,若不是,排污标准如何执行? 例如排入二类控制区执行二级标准,是否是直接排入IV、V类水域的污水的执行标准,对于排到外环境,但没有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应如何确定执行的标准,例如排到厂界外的空地,或者是渗坑等,如何确定其是否超过地方标准?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将全省水域、海域划分为三类控制区,其对象为污水排放的受纳水体。2、《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排放污水的企业应按要求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排放到空地,未收集处理,违反法律要求,此外,如果产生径流污染附近地表水或下渗污染地下水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利用渗坑排放污水属于违法行为。 4、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应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要求执行。若仍有疑问,建议咨询该项目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部门。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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