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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网山东:山东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新变化 首次明确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时间:2020-08-10 01:08 作者: 点击:

对11部法律,一是采用多因子裁量方式,确保裁量结果的科学,功能的自由裁量系统,首次发现,且未污染外环境的,首次发现,首次发现,7.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
1月10日上午,记者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修订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11部法律、11部行政法规、14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268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新《裁量基准》主要有3个亮点:

一是采用多因子裁量方式,裁量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准确。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这一违法行为为例,原《裁量基准》仅以超标倍数作为裁量因子,考虑因素不够全面。本《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废气类别、超标因子个数、超标倍数、小时烟气流量、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违法次数等因素,指导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有针对性地调取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和全面裁定,确保裁量结果的科学、合理、准确。

二是“裁量表+公式”计算处罚金额,减少人为因素干预。《裁量基准》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明确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表,确定裁量表中各项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将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因素干预。下一步,将配套开发具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功能的自由裁量系统,通过输入有关裁量因素,自动计算处罚金额,实现金额裁定的高效、便捷、准确。

三是首次明确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体现宽严相济处罚精神。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8种轻微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主要包括:

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的。

2.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3.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4.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5.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6.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7.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8.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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