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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和诉讼并举 及时修复生态环境

时间:2020-07-19 01:57 作者: 点击:

该事件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磋商结果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与赔偿义务人涉案6 企业开展了4 轮磋商,其他两家企业对排放污染物的时间,法院判决其中1家企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另
■编者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自试点到全面试行以来,各地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办理一批相关典型案件,形成了一批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结合各地实践,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用以指导各地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报将陆续刊登这批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 案情简介

2015 年10 月21 日凌晨2 时,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镇上皋村废弃3 号煤井发生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废酸液和废碱液被先后倾倒入废弃煤井内,混合后产生有毒气体,造成4 人当场死亡。该事件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经调查与鉴定评估,该案件涉及6 家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济南市章丘区3 个街道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2.4 亿元。

■ 磋商结果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与赔偿义务人涉案6 企业开展了4 轮磋商。磋商过程中,原与涉案的4 家企业达成一致,签订了4 份共计1357.5 万余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其中3 家企业已实际履行,1 家企业在按照赔偿协议履行了一期100 万元后反悔,原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企业继续履约。其他两家企业对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能达成共识,原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其中1家企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另1 家企业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本案受污染的土壤处于煤矿巷道内,巷道埋深约为77 米,修复难度较高。目前,修复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正在进行自主验收。

■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到2.4 亿元,在全国范围有较大的影响,具有积极的宣传、教育和警示意义。

一是本案涉及环境危害较大、修复难度和费用高、责任界定困难、磋商难度大,其处理过程和方式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二是索赔部门运用了磋商和诉讼两种途径索赔,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了有效修复,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专家点评

该案件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以来损害数额较高的案件。

原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与修复方案编制工作,根据案件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的实际,先易后难、分类处理,主动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赔偿数额、缴纳方式进行磋商,及时开展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积累了赔偿磋商工作经验。由于该案件部分赔偿义务人对赔偿责任未能达成一致、一家企业对已磋商一致的协议未予执行,赔偿权利人分别提起诉讼。

本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与司法审判的衔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后续相关制度的形成提供了较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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