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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通过

时间:2020-07-08 00:56 作者: 点击:

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乡镇人民政府,强调政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集中资源,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医疗机构不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通过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正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时,2月13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当前企业集中复工复产,人员流动加剧,疫情防控面临重大挑战。因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政府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必要且迫切。”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孙建功在1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决定》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疫情防控的根本政治原则,强调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实现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强调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坚持全国一盘棋思想,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筹兼顾、协调联动、相互支援,凝聚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防控疫情的强大合力。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孙建功介绍,《决定》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项列举,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任务分工进行了细化明确。强调政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对因疫情防控而调集的人员、调用的物资、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明确给予合理报酬、补偿、返还等措施。

《决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一是要求政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确诊患者集中到综合力量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加强医护力量统筹调配,集中优势医疗资源,确保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得到及时救治。二是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完善诊疗方案,明确诊疗程序,对确诊患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患者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是强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四是明确患者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照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决定》坚持严格防控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并重。一是明确政府应当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采取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对企业按照政府指令性计划生产而造成过剩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明确予以兜底采购收储。二是加大稳岗力度,稳定劳动关系,强调劳动者在延迟复工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三是鼓励各级机关推行政务网上办公,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线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

“这次疫情防控中,包括医务人员在内,很多一线工作人员舍小家顾大家,奋不顾身,连续奋战,为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姚潜迅介绍,为保障他们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的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坚守岗位未能休假人员,应当及时调休或者适当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资储备和防疫设施建设,确保中央和省统一调运,重点保障疫情前线救治病人和其他一线医务人员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对不服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决定、命令,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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